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应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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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考网整理自:fjsedu.com 2006-1-20 8:27:30 |
第一条 为严肃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场纪律,规范对应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三条 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室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使用各类通讯工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携带笔试禁带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提前退场的; 第四条 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应考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如不纠正的,视同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不听劝阻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填或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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